【用戶】Sheng(坐四望三)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A)警察法 第 3 條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 (市) 執行之。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 (市) 。(B)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 第 3 條 進修教育之區分及期間如下:一、巡佐班:三個月以下。二、警佐班:四個月至十二個月。三、專業班:三個月以下。(C)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 5 條 進修及深造教育由中央警察大學辦理。但巡佐班、專業班得由警察專科學校辦理。(D)警察教育條例 第 4 條警察專科學校設專科警員班,修業年限二年,成績及格者,依法取得專科畢業資格。其應考資格須公立或已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