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laire Wi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1177條
【用戶】陳廷
【年級】
【評論內容】第 1177 條(遺產管理人之選定及報明)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