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eng(坐四望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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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B)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A)節錄自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 2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受傷或死亡者,其醫療費、慰撫金及喪葬費依下列規定辦理:三、死亡者:除給與一次慰撫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外,並核實支付喪葬 費,最高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250+30=280)(C)第 6 條死亡者之慰撫金,由其繼承人具領,其具領順序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喪葬費由實際支出者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