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司法警察對自行到場說明案情之行為人,如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要採取其指紋不配合時,應如何處置?
(A)簽請警察局局長同意核可強制採取
(B)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強制採取
(C)通知其家屬同意強制採取
(D)向管轄檢察官申請核發鑑定許可書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22917
統計:A(4),B(12),C(1),D(79),E(0)

用户評論

Sheng(坐四望三)】評論

一百四十七、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自行到場或經通知到案之犯罪嫌疑人,不接受前項之採證行為,有採證必要者,得報請該管檢察官勘驗或請求核發鑑定許可書,強制採取。前項請求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時,應以書面為之,但如案件已有檢察官指揮者,得以言詞為之。區別在於: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