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有關海關緝私之處分程序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
(B)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海關緝私條例第 46 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 40 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
(C)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 2 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復查決定書;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延長以 1 次為限,最長不得逾 1 個月
(D)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海關之復查決定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61972
統計:A(4),B(3),C(17),D(47),E(0)

用户評論

Hsueh Chin Ye】評論

第46條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但裁處沒入貨物或物品之所有人不明者,其送達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第47條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復查決定書;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送達受處分人。第48條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退還稅款者,海關應於確定之翌日起算十日內,予以退還;並自受處分人繳納該項稅款之翌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