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2. 船舶無線電通信系統中,若採用30-300MHZ作為操作頻率,則下列名詞何者正確?(A) HF(B) VHF(C) UHF(D) SHF
【評論內容】特高頻(Very High Freque☆☆☆, ☆☆☆)...
【評論主題】12. 船舶無線電通信系統中,若採用30-300MHZ作為操作頻率,則下列名詞何者正確?(A) HF(B) VHF(C) UHF(D) SHF
【評論內容】
特高頻(Very High Frequency, VHF)無線電話,係提供船台對船台或船台對岸台之近距離一般語音通信,以及數位選擇呼叫(DSC)遇險與安全通信之用,其使用頻率為30~300 MHz,國際通用頻道則是01~28、60~88,共計56個頻道,其中: ˙CH 16 (156.8 MHz) 為無線電話警報及安全通信之用,包括搜救之協調功能及現場指揮之通信。˙CH 70 (156.525 MHz) 用於遇險警報及安全呼叫之DSC。
【評論主題】26 有關海關緝私之處分程序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B)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海關緝私條例第 46 條處分者,
【評論內容】
第46條
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但裁處沒入貨物或物品之所有人不明者,其送達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第47條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復查決定書;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送達受處分人。第48條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退還稅款者,海關應於確定之翌日起算十日內,予以退還;並自受處分人繳納該項稅款之翌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評論主題】10 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此「限制或禁止水域」,由下列何機關公告之?(A)內政部 (B)國防部 (C)交通部 (D)行政院
【評論內容】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9條
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前項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區域,由國防部公告之。第一項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評論主題】45 下列何種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非屬於退離職未滿 3 年,於進入大陸地區前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者?(A)政務人員 (B)直轄市長(C)縣(
【評論內容】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九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主管機關得要求航空公司或旅行相關業者辦理前項出境申報程序。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
【評論主題】26 有關海關緝私之處分程序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但情況急迫者,不在此限(B)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海關緝私條例第 46 條處分者,
【評論內容】
第46條
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但裁處沒入貨物或物品之所有人不明者,其送達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第47條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復查決定書;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送達受處分人。第48條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退還稅款者,海關應於確定之翌日起算十日內,予以退還;並自受處分人繳納該項稅款之翌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繳納稅款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評論主題】36 大陸地區人民於下列那一種情況,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A)為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15 歲(B)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65 歲(C)與臺灣地區配偶共同照顧臺灣地區之未成年子女(D)於民國
【評論內容】
第 16 條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