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heng(坐四望三)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警察勤務條例第 9 條 警察分局為勤務規劃監督及重點性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轄區各勤務執行機構之勤務實施,並執行重點性勤務。第 10 條 警察局為勤務規劃監督機構,負責轄區警察勤務之規劃、指揮、管制、督導及考核,並對重點性勤務,得逕為執行。PS: 記法在於,警察局(上級機構,監督) 警察分局(下級機構,監督及執行),常理推斷就是 上級負責監督,下級負責執行。而分局之下還有派出所,所以就是監督及執行機構。警察局,得逕為執行,換句話就是 不做事,只出嘴 要不要執行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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