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ng(坐四望三)】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補充一下: 釋字第 374 號理由書,指出命令,並不以形式意義之命令或使用法定名稱者為限,如函釋、判例、最高法院之決議,如經法官於裁判上援用時,自亦應認與命令相當,許人民依首開法律之規定,聲請本院解釋,合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