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下列何種違規行為,駕駛汽車因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得對其施以勸導不予舉發?
(A)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百分之十
(B)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C)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百分之十
(D)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車身長度伸越停止線未逾百分之十二、多重選擇題:(每題 3 分,共 6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6019
統計:A(15),B(76),C(50),D(35),E(0)

用户評論

【用戶】花侍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 2%

【用戶】danny310003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D 車輪為進入停止線

【用戶】Sheng(坐四望三)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2條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一)有本條例第14條第2項第2款、第25條第2項、第31條第5項、第41條、第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至第7款、第52條、第69條第2項、第71條、第72條、第7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第74條、第76條、第81條、第82條第1項第1款或第84條之情形。(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