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win】評論
D)7年
【Robert Tang】評論
在刑事訴訟上,分成三大階段,第一階段是偵查,第二階段是審判,第三階段是執行,審判程序由法院主導,法官是主體,偵查與執行階段主體是檢察官,由檢察官主導程序的進行。 行刑權是司法機關於有罪判決在確定後,對行為人予以執行的權力,此權力有期限限制,除了約制檢察官在期限內行使之外,還是對行為人的一種優惠設計。在法律上,舉凡政府得以行使權力的情形,都會加註一個期間的限制,「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這句話用在公權力之一方有類同效果,只是從「權利」變成了「權力」。 根據刑法關於行刑權的相關條文,見諸刑法第84條、第85條兩條文,將行刑權之時效期間與行刑權時效之停止明文化,行刑權之時效期間依刑法第84條:「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一 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二 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三 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四 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第二項)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