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有關行刑權之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為真?
(A)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
(B)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
(C)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
(D)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五年
(E)行刑權消滅時效自裁判宣告時起算

參考答案

答案:A,B,C
難度:困難0.347222
統計:A(51),B(46),C(42),D(15),E(25)

用户評論

Winwin】評論

D)7年

Robert Tang】評論

在刑事訴訟上,分成三大階段,第一階段是偵查,第二階段是審判,第三階段是執行,審判程序由法院主導,法官是主體,偵查與執行階段主體是檢察官,由檢察官主導程序的進行。  行刑權是司法機關於有罪判決在確定後,對行為人予以執行的權力,此權力有期限限制,除了約制檢察官在期限內行使之外,還是對行為人的一種優惠設計。在法律上,舉凡政府得以行使權力的情形,都會加註一個期間的限制,「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這句話用在公權力之一方有類同效果,只是從「權利」變成了「權力」。  根據刑法關於行刑權的相關條文,見諸刑法第84條、第85條兩條文,將行刑權之時效期間與行刑權時效之停止明文化,行刑權之時效期間依刑法第84條:「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一 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二 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三 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四 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第二項)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