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eng Sandy】評論
第344條(上訴權人~當事人)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Robert Tang】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345條(上訴權人~獨立上訴)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第347條(上訴權人~自訴案件檢察官) 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此師非彼濕,我濕故我師】評論
原來被告自己上訴也稱獨立上訴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