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DAY0415】評論
合法 補償違法 賠償
【蔥仔!!】評論
第31條(損失補償)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金榜題名】評論
不是要遭受特別損失的要件才有適用嗎??? 光致財產損失還不夠吧~~~ 覺得A應該也可以是答案第31條(損失補償)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pandl】評論
這裡應該引用警械使用條例比較適合第十一條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