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友仁】評論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梁桂懷】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7並未規定到採集指紋部份: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CS】評論
2015/03/31法務部新聞稿釋疑按消防法第24條第2項後段授權規定之緊急救護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二、緊急傷病患: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二)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三)孕婦待產者。(四)其他緊急傷病者。」同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緊急傷病患身分不及查明時,由救護人員先行填具救護紀錄表,運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先行救治,並向當地警察機關查明身分後,依前項規定辦理。」,是警察機關為協助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任務,依前揭規定須查明緊急傷病患身分,或依其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自治條例,所明定警察機關就身分不明之路倒病人辦理身分調查及製作指紋卡等類此規定(例如:嘉義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