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某甲在轄區之火車站大廳內,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西瓜刀一把,被警察查獲。請問該行為之法定罰為何?
(A)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B)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C)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54902
統計:A(283),B(133),C(81),D(13),E(0)

用户評論

kobe bryant】評論

第 63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