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有關行政執行法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時,得聲請之
(B)由行政執行分署提出聲請
(C)由地方法院裁定之
(D)不服管收之裁定,得提起訴願
(E)管收期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A,B,C
難度:適中0.44
統計:A(191),B(161),C(186),D(38),E(54)

用户評論

張小美】評論

E:管收不得逾3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1次為限。所以管收期限最長為6個月

2014505(考完試放假】評論

(C) 行政執行法17條8項(D)提起抗告(E)行政執行法19條4項

不買不賣解答的佛系考生10】評論

行執法第17條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B)選項不是行政執行處嗎..?這選項沒問題?????

windy10633】評論

法條規定: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