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美】評論
E:管收不得逾3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1次為限。所以管收期限最長為6個月
【2014505(考完試放假】評論
(C) 行政執行法17條8項(D)提起抗告(E)行政執行法19條4項
【不買不賣解答的佛系考生10】評論
行執法第17條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B)選項不是行政執行處嗎..?這選項沒問題?????
【windy10633】評論
法條規定: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