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3 下列何種制度,公開發行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皆可選用?(A)獨立董事制度之採用(B)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之採用(C)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發行(D)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評論內容】公司法第177條之一 第一項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D);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但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命其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按照公司法條列模式,公開與未公開,除有特別條列"公開"之特別規定,應該兩者皆適用可參考第172條,對於股東會之常會與臨時會之召集,公開發行就有特別條列規定: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

【評論主題】13 下列何項法律強化憲法並無明文保障之人民身體健康權?(A)警械使用條例 (B)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C)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D)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評論內容】

這題看了好幾次都看不懂

原來是要問"下列哪一個法律有明文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權"

題目出這樣是在玩文字遊戲..QQ?

【評論主題】2 下列何者不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之警察職權?(A)進入住宅 (B)物之扣留 (C)查證身分 (D)警械使用

【評論內容】警職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

警察法 第九條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五、行政執行。

六、使用警械。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評論主題】27.有關行政執行法管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時,得聲請之(B)由行政執行分署提出聲請(C)由地方法院裁定之(D)不服管收之裁定,得提起訴願(E)管收期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評論內容】

行執法第17條

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B)選項不是行政執行處嗎..?

這選項沒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