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下列何者不屬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所稱之警察職權?
(A)進入住宅
(B)物之扣留
(C)查證身分
(D)警械使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65891
統計:A(309),B(68),C(15),D(511),E(0)

用户評論

【用戶】不買不賣解答的佛系考生10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警職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警察職權,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警察法 第九條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一、發佈警察命令。二、違警處分。三、協助偵查犯罪。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五、行政執行。六、使用警械。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