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買不賣解答的佛系考生10】評論
公司法第177條之一 第一項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D);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但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命其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按照公司法條列模式,公開與未公開,除有特別條列"公開"之特別規定,應該兩者皆適用可參考第172條,對於股東會之常會與臨時會之召集,公開發行就有特別條列規定: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
【2014505(考完試放假】評論
(D)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通知股東線上測驗: /reponse.php?id=37675051&dostatus=&noslave=1&exp=720#ixzz5FuWxOOG5
【Chen Hong We】評論
答案是 (D)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 沒錯,不懂1F為何還要使用 刪除線 ,然後修改文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