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vhome】評論
(A)明確性原則: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參行政程序法第5條)(B)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自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之原則(參釋字第574號解釋) (C)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原則:一行為同時符合普通法及特別法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之原則。(D)從新從優原則:一行為適用法規時,如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時,適用舊法規之原則(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 所以,中標法第16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屬(C)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適用原則
【f46791957】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6 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原則:一、普通法適用一般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較廣泛,規定內容較簡略,屬於一般性規定。例如:民法、刑法,都是以一般身分、一般事項、平常時期、全國各地為效力範圍的法律。二、特別法適用特定的人、事、時、地的法律。通常規定範圍狹小,內容較為特殊性規定。分別以特殊身分、特別事項、特別時期、特定地區為效力所及範圍的法律。例如:陸海空軍刑法、公司法、戰時軍律、戒嚴法。◎ 區別實益: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區別實益,在於優先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同一事件倘若有二以上的法律為不同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