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 第9條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一、省設省政府,(B)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C)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之。二、省設省諮議會,(A)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之。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Peter】評論
完全沒有注意到 此新聞, 謝謝各位 大大 ~~
【TP.C.K.】評論
依107年6月28日行政院第3606次院會決議,自108年起將省級機關預算歸零,員額與業務自107年7月1日起移撥至國發會等相關部會承接,僅因省級為憲法架構而保留省主席(擬由政務委員兼任,不支薪)。
【高高】評論
那請問D是因爲沒特別寫就是沒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