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5566】評論
勞動基準法 第 10 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f46791957】評論
勞動基準法 第 18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解析如下:(A)(B)依據 勞動基準法 第 9 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因此,(B)臨時性、(C)特定性工作的勞動契約,屬於「定期契約」。得知,再依據 勞動基準法 第 18 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C)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屬於勞動基準法n第 14 條規定之原因,而不屬於勞動基準法 第 18 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