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ang Clark】評論
執業方式之限制:例如營造業管理規則所設之規範,目的在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以維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或確立會計師之行為標準及注意義務所為之規定。釋538、432。選擇職業主觀要件之限制 :即執業資格之限制。例如民用航空法規定,民用航空局對於航空人員之技能、體格或性行,應為定期檢查,且得為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標準時,應限制、暫停或終止其執業,並授權民用航空局訂定檢查標準。釋510選擇職業客觀要件之限制 :即市場需求或總量管制問題。
【不是蘿莉控,是女權主義者】評論
個人簡易的背誦方式如下:選擇職業的主觀要件 = 可以經由「努力」來達成,例如取得律師執照才可以從事律師業務。反之客觀要件 = 沒有辦法經過任何的手段而滿足要件而根據兩岸條例第 21 條阿陸仔只要努力在台合法定居 10 年其實是可以服公職的 (詳情可以參考釋字 618 號)
【ckvhome】評論
釋字649節錄:又按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業經本院釋字第四0四號、第五一0號、第五八四號、第六一二號、第六三四號與第六三七號解釋在案。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選擇職業)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選擇職業)客觀條件,係指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