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dy Lin】評論
(開販賣請提醒,想賞鑽很歡迎)中華民國刑法 第36條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從刑只有褫奪公權一種,沒收已不包含在內。———補充————中華民國刑法 第33條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口訣:死無期有役(益)罰金
【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圖片來源→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1401AC11840000000000000000032000000007000000^04536107050800^00073001001(C)沒收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正確
【小銀】評論
A:刑法第2條B:38條C:38-3條D:4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