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僱用受僱者 100 人以上之雇主應採取之措施?
(A)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
(B)訂定性騷擾申訴、懲戒辦法
(C)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
(D)為協助因結婚、懷孕而離職之受僱者再就業,應提供轉職服務或其他必要之措施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25
統計:A(3),B(0),C(6),D(15),E(0)

用户評論

Jasper】評論

性平法 13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性平法 23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雇用一百人以上的雇主,理所當然須遵守第13條

Winnie】評論

(D)性平法 第24條 是主管機關

Chang Hsuanhu】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4 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獲得再就業之機會,應採取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其他必要之措施。第 25 條 雇主僱用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成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之獎勵。故D選項是主管機關要做的事,只是雇主若做得好會有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