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國會在制定法律干預人民的基本權時,其干預的方式與範圍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此為下列何項原則?
(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信賴保護原則
(D)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5
統計:A(34),B(1),C(4),D(1),E(0)

用户評論

2014505(考完試放假】評論

不得逾越必要的程度

ckvhome】評論

釋字566節錄,...又有關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即干預),(立法機關)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越必要(指比例原則)之程度,憲法第二十三條定有明文...。

f46791957】評論

憲法 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釋字第775號【累犯加重本刑及更定其刑案】(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理由書 第12段國家所施加之刑罰須與行為人之罪責相當,刑罰不得超過罪責。基於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本院釋字第602號、第630號、第662號、第669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立法機關衡量其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綜合斟酌各項情狀,以法律規定法官所得科處之刑罰種類及其上下限,應與該犯罪行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始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憲法第23條 比例原則 無違。比例原則 定義...

搖尾巴高手】評論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所謂「不當聯結禁止」是指行政行為對人民造成不利益所使用之手段,必須與行政行為所欲追求之目的間有合理之聯結關係存在。目的在防止行政機關利用其優勢地位而濫用公權利,造成人民不合理的負擔。本項原則於附附款之行政處分及行政契約等行政行為中,運用最為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