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505(考完試放假】評論
A、D刑法第10條第3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公文書以外之文書,則為私文書。轉自:http://taiwanlawfirm.com/front/bin/partprint.phtml?Part=20120206013&Category=0&Style=1新機制,就算設定不販賣讚數過30~40會強制販賣。 如遭系統強制販賣,請購買的同學幫忙貼至下方,讓知識傳遞下去,謝謝
【小銀】評論
請問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可以公務員及公務機關為名義人。法源在哪?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補上法條 刑法210~212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iiiiiiiimmm】評論
回六樓 請問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可以公務員及公務機關為名義人。法源在哪?我覺得是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有錯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