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1 甲死亡時有遺族配偶乙,子女丙及丁,丙之子女戊。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如繼承財產不足清償繼承債務,乙以其固有財產清償繼承債務後,不得向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B)丙未表示是否繼承前即死亡

【評論內容】

我也覺得 (C)選項是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既然無效,當然無撤銷問題,所以為何(C)選項不行

【評論主題】21 甲死亡時有遺族配偶乙,子女丙及丁,丙之子女戊。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A)如繼承財產不足清償繼承債務,乙以其固有財產清償繼承債務後,不得向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B)丙未表示是否繼承前即死亡

【評論內容】

我也覺得 (C)選項是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既然無效,當然無撤銷問題,所以為何(C)選項不行

【評論主題】15 甲有A屋,出賣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如已移轉A屋所有權於乙,縱未交付,甲仍為無權占有A屋(B)甲尚未交付A屋於乙前,仍有權占有A屋(C)甲移轉A屋所有權於乙,但尚未交付A屋於乙,乙如自

【評論內容】

???(C)選項看不懂,雖373利益與危險負擔是依交付時作為判斷,但已經移轉所有權,就算沒有交付,所有權人理當就可使用收益所有物不是嗎?

17 甲有 A 地,下列何種情形,A 地為乙之無權占有? (A)甲出賣 A 地於乙,乙自行占有 A 地 (B)甲出租且交付 A 地於乙 (C)甲同意乙使用 A 地 (D)甲移轉 A 地所有權於乙,乙自行占有 A 地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評論主題】18 甲為擔保其債務,將其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債權人乙,使乙在不超過擔保之目的範圍內取得該土地所有權。甲、乙間之法律行為的效力如何?(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評論內容】

本題是考讓與擔保有無違反物權法定原則,與873-1流抵條款無關,流抵條款債權人並未取得所有權,僅於債權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取得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債權而已

【評論主題】14 甲死亡後,其財產由乙、丙、丁共同繼承;丁因經商積欠戊數百萬元之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非經乙、丙、丁全體同意,任一繼承人不得以多數決處分遺產中之汽車(B)戊得就丁之應繼分,對遺產進行強制

【評論內容】

土地法 §34-1

Ⅰ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Ⅴ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828

Ⅰ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之。(土§34-1Ⅴ)

Ⅱ§820(共有物管理)、§821、§826-1,於公同共有準用之。(C)

Ⅲ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A)、(D) 

(A)非經乙、丙、丁全體同意,任一繼承人不得以多數決處分遺產中之汽車(動產)

     →汽車為動產,無法以土§34-1多數決方式處分 →§828Ⅲ全體同...

【評論主題】【題組】 ⑷ Aspergillus flavus

【評論內容】

A) 不慎損毀(可歸責甲) 第226條→第256條→第259條

B)不能撤銷。撤銷是指契約訂立時有瑕疵

C)契約沒失效。契約訂立時若有瑕疵,事後撤銷才會導致契約溯及消滅,進而才有不當得利

D) 第184條第一項→甲不慎損毀A車(過失),但A車尚未交付,所以甲毀損的是自己的車並未侵害到乙的權利

註:上面同學的疑問整理

1.本題如果要用不當得利必須不可歸責雙方 (第266條第二項)

2.民法246: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契約無效。指的是自始客觀不能,本題不能是發生在契約成立之後,僅生債務不履行問題,不會無效

     

                                 

【評論主題】【題組】 ⑶請提出一個 RNA 鑑定之策略,以推測血跡在現場殘留之時間。(10 分)

【評論內容】

第496 條 (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題組】 ⑷ Aspergillus flavus

【評論內容】

A) 不慎損毀(可歸責甲) 第226條→第256條→第259條

B)不能撤銷。撤銷是指契約訂立時有瑕疵

C)契約沒失效。契約訂立時若有瑕疵,事後撤銷才會導致契約溯及消滅,進而才有不當得利

D) 第184條第一項→甲不慎損毀A車(過失),但A車尚未交付,所以甲毀損的是自己的車並未侵害到乙的權利

註:上面同學的疑問整理

1.本題如果要用不當得利必須不可歸責雙方 (第266條第二項)

2.民法246: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契約無效。指的是自始客觀不能,本題不能是發生在契約成立之後,僅生債務不履行問題,不會無效

     

                                 

【評論主題】【題組】 ⑶請提出一個 RNA 鑑定之策略,以推測血跡在現場殘留之時間。(10 分)

【評論內容】

第496 條 (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5 甲有A屋,出賣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如已移轉A屋所有權於乙,縱未交付,甲仍為無權占有A屋(B)甲尚未交付A屋於乙前,仍有權占有A屋(C)甲移轉A屋所有權於乙,但尚未交付A屋於乙,乙如自

【評論內容】

???(C)選項看不懂,雖373利益與危險負擔是依交付時作為判斷,但已經移轉所有權,就算沒有交付,所有權人理當就可使用收益所有物不是嗎?

【評論主題】36 刑法關於公文書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可以公務機關為名義人(B)公文書以外之文書,均是私文書(C)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可以公務員為名義人(D)凡公務員所製作之

【評論內容】

回六樓 請問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可以公務員及公務機關為名義人。法源在哪?

我覺得是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有錯請指正

【評論主題】13 甲從高雄搭乙客運北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到站後,忘記領回寄放於車內行李放置處掛有名牌住址的行李箱,乙客運得在 1 個月後逕行拍賣(B)甲因為乙客運之司機不專心開車突然急踩剎車,撞到前座

【評論內容】

(A)第 656 條 

旅客於行李到達後一個月內不取回行李時,運送人得定相當期間催告旅客取回,逾期不取回者,運送人得拍賣之。

旅客所在不明者,得不經催告逕予拍賣。(本題有掛名牌)

行李有易於腐壞之性質者,運送人得於到達後,經過二十四小時,拍賣之。

 第六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654條

(B)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傷害因旅客過失或不可抗力 → 不須負責)

(C)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遲到就算不可抗力也要負責)

(D) 第 659 條  運送人交與旅客之票、收據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旅客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評論主題】19 甲積欠乙貨款 2,000 萬元,除自己提供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外,並由丙為普通保證人及丁提供 B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以資擔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向甲請求清償貨款時,甲得抗辯應先就 A 地

【評論內容】

可是875-1是說同時拍賣時,應就債務人的抵押物所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所以乙應該可以隨便選一個人拍賣  只是同時拍賣時應就債務人的抵押物所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評論主題】47 甲將其收藏之臺灣畫家陳澄波的畫作出賣與乙,乙非因過失不知該畫係屬贗品,惟甲可得而知其事。越 1年,乙發現上開情事,擬撤銷其意思表示,下列何者正確?(A)乙得以物之性質,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者為由,於

【評論內容】

不作為詐欺,原則上不構成詐欺 但如在法律上、契約上或交易習慣上就某事項負有告知義務者(如中古車行消極不告知),就有可能構成詐欺

這裡可能要釐清的就是(D)到底是因為甲的單純不告知不構成詐欺還是因為超過1年所以不能選 

PS詐欺是有可能跟意思表是錯誤發生競合的

甲向友人乙以高價購買一古董花瓶,但後來發現該花瓶實際上乃是幾可亂真的贋品而為乙所知,則甲可以下列何種理 由主張撤銷? (A)物之性質錯誤 (B)表示錯誤 (C)動機錯誤 (D)詐欺 

答案:A,D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100 年 - 100年 高考三級 [ 法制、公平交易管理、消費者保護 ]#5726

【評論主題】21 甲欲將其 A 屋贈與乙,惟為避免繳交贈與稅,甲、乙雙方故意互為非真意的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買賣契約無效(B)贈與契約有效(C)買賣契約涉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D)甲、乙任何一方均得

【評論內容】

買賣契約 依87條 無效,當然沒有撤銷問題沒錯。但贈與契約 依87條第二項 有效,又依408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題目沒說到已經移轉)

所以我覺得(D)甲、乙任何一方均得撤銷意思表示 ---- 應該是錯在均吧

有錯請指正

【評論主題】【題組】 ⑷ Aspergillus flavus

【評論內容】

A) 不慎損毀(可歸責甲) 第226條→第256條→第259條

B)不能撤銷。撤銷是指契約訂立時有瑕疵

C)契約沒失效。契約訂立時若有瑕疵,事後撤銷才會導致契約溯及消滅,進而才有不當得利

D) 第184條第一項→甲不慎損毀A車(過失),但A車尚未交付,所以甲毀損的是自己的車並未侵害到乙的權利

註:上面同學的疑問整理

1.本題如果要用不當得利必須不可歸責雙方 (第266條第二項)

2.民法246: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契約無效。指的是自始客觀不能,本題不能是發生在契約成立之後,僅生債務不履行問題,不會無效

     

                                 

【評論主題】【題組】 ⑶請提出一個 RNA 鑑定之策略,以推測血跡在現場殘留之時間。(10 分)

【評論內容】

第496 條 (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題組】 ⑷ Aspergillus flavus

【評論內容】

A) 不慎損毀(可歸責甲) 第226條→第256條→第259條

B)不能撤銷。撤銷是指契約訂立時有瑕疵

C)契約沒失效。契約訂立時若有瑕疵,事後撤銷才會導致契約溯及消滅,進而才有不當得利

D) 第184條第一項→甲不慎損毀A車(過失),但A車尚未交付,所以甲毀損的是自己的車並未侵害到乙的權利

註:上面同學的疑問整理

1.本題如果要用不當得利必須不可歸責雙方 (第266條第二項)

2.民法246: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契約無效。指的是自始客觀不能,本題不能是發生在契約成立之後,僅生債務不履行問題,不會無效

     

                                 

【評論主題】【題組】 ⑶請提出一個 RNA 鑑定之策略,以推測血跡在現場殘留之時間。(10 分)

【評論內容】

第496 條 (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題組】 ⑷ Aspergillus flavus

【評論內容】

A) 不慎損毀(可歸責甲) 第226條→第256條→第259條

B)不能撤銷。撤銷是指契約訂立時有瑕疵

C)契約沒失效。契約訂立時若有瑕疵,事後撤銷才會導致契約溯及消滅,進而才有不當得利

D) 第184條第一項→甲不慎損毀A車(過失),但A車尚未交付,所以甲毀損的是自己的車並未侵害到乙的權利

註:上面同學的疑問整理

1.本題如果要用不當得利必須不可歸責雙方 (第266條第二項)

2.民法246: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契約無效。指的是自始客觀不能,本題不能是發生在契約成立之後,僅生債務不履行問題,不會無效

     

                                 

【評論主題】【題組】 ⑶請提出一個 RNA 鑑定之策略,以推測血跡在現場殘留之時間。(10 分)

【評論內容】

第496 條 (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7 甲為擔保其對乙銀行之 500 萬元債務,提供自己所有之土地 1 筆為乙設定抵押權。關於抵押權之實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乙得於抵押權設定之時,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

【評論內容】

(A)第 873-1 條 (流抵契約)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 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 消滅該抵押權。

請注意 約定兩個字 ---必須為之前就設定好了

(B)第 878 條

抵押權人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訂立契約,取得抵押物之所 有權,或用拍賣以外之方法【(C)自行找買家】,處分抵押物。但有害於其他抵押權人之利益 者,不在此限。

(D)873

【評論主題】10.「枋」寮:

【評論內容】

??題目又沒說定金

A是166 "推定"不成立

【評論主題】1. They’re playing f              e in the park.

【評論內容】

覺得A選項不是因為惡意

本題是 "不動產"分管契約 依民法第826-1 是採登記對抗不問第三人是否善惡意

惟甲乙丙丁仍可依第820條以多數決方式對抗丁

【評論主題】【題組】 ⑷ Aspergillus flavus

【評論內容】

A) 不慎損毀(可歸責甲) 第226條→第256條→第259條

B)不能撤銷。撤銷是指契約訂立時有瑕疵

C)契約沒失效。契約訂立時若有瑕疵,事後撤銷才會導致契約溯及消滅,進而才有不當得利

D) 第184條第一項→甲不慎損毀A車(過失),但A車尚未交付,所以甲毀損的是自己的車並未侵害到乙的權利

註:上面同學的疑問整理

1.本題如果要用不當得利必須不可歸責雙方 (第266條第二項)

2.民法246: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契約無效。指的是自始客觀不能,本題不能是發生在契約成立之後,僅生債務不履行問題,不會無效

     

                                 

【評論主題】【題組】 ⑶請提出一個 RNA 鑑定之策略,以推測血跡在現場殘留之時間。(10 分)

【評論內容】

第496 條 (瑕疵擔保責任之免除)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