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甲死亡時有遺族配偶乙,子女丙及丁,丙之子女戊。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如繼承財產不足清償繼承債務,乙以其固有財產清償繼承債務後,不得向債權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B)丙未表示是否繼承前即死亡,戊得於甲死亡後一年內,拋棄對甲之繼承
(C)即使丁於拋棄繼承時尚未成年,亦不得於事後撤銷拋棄之意思表示
(D)如丙已先於甲死亡,且丙於生前即表示拋棄繼承,則戊不得繼承甲之財產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89286
統計:A(726),B(45),C(121),D(15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選擇題、消滅時效

用户評論

【用戶】Lul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

【用戶】e1804tom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6F的Lulu的(D)說明少打一個字

【用戶】布蕾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請問這題(B)是不是也錯在戊沒有代位繼承權呢?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題目:甲死亡時有遺族配偶乙,子女丙及丁,丙之子女戊依選項B的意旨,應是甲死亡時,丙尚存在,丙還來不及辦理繼承時死亡。此時,戊的繼承屬【再轉繼承】的問題。再轉繼承: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未為繼承之承認或拋棄前死亡,其已繼承之遺產,再由死亡者之繼承人更為繼承。

【用戶】Lul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第一百八十條   (不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B)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繼承權拋.....

【用戶】祝念祖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題目:甲死亡時有遺族配偶乙,子女丙及丁,丙之子女戊依選項B的意旨,應是甲死亡時,丙尚存在,丙還來不及辦理繼承時死亡。此時,戊的繼承屬【再轉繼承】的問題。再轉繼承: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未為繼承之承認或拋棄前死亡,其已繼承之遺產,再由死亡者之繼承人更為繼承。

【用戶】iiiiiiiiiimmm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我也覺得 (C)選項是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既然無效,當然無撤銷問題,所以為何(C)選項不行

【用戶】Extreme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撤銷=>法律行為成立且生效,才有資格用這個詞。所以當初未年成人丁單獨拋棄繼承的時候,契約是有效而且還成立喔!民法第78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單獨行為"無效"。呵呵....我只能說,丁要想拋棄繼承,一定要是法代人才能幫他辦,他自己辦,不好意思都是無效喔。這樣各位有了解了嗎?

【用戶】Lul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第一百八十條   (不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B)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繼承權拋.....看完整詳解

【用戶】iiiiiiiiiimmm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我也覺得 (C)選項是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既然無效,當然無撤銷問題,所以為何(C)選項不行

【用戶】Extreme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撤銷=>法律行為成立且生效,才有資格用這個詞。所以當初未年成人丁單獨拋棄繼承的時候,契約是有效而且還成立喔!民法第78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單獨行為"無效"。呵呵....我只能說,丁要想拋棄繼承,一定要是法代人才能幫他辦,他自己辦,不好意思都是無效喔。這樣各位有了解了嗎?

【用戶】古月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D)民法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75 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參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2652號民事判例,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而言,此觀同條第2項及同法第1175條之規定甚為明顯,若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則不能認為有效。也就是說子女依法可以拋棄繼承,但可以拋棄繼承的時間是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也就是說當父母還在世時,預先簽的拋棄繼承是無效的。參考自:https://www.orientallawpro.com/knowledge/index2.php?id=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