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lu】評論
(A)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限定繼承之有限責任 )
【e1804tom】評論
6F的Lulu的(D)說明少打一個字
【布蕾】評論
請問這題(B)是不是也錯在戊沒有代位繼承權呢?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題目:甲死亡時有遺族配偶乙,子女丙及丁,丙之子女戊依選項B的意旨,應是甲死亡時,丙尚存在,丙還來不及辦理繼承時死亡。此時,戊的繼承屬【再轉繼承】的問題。再轉繼承: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未為繼承之承認或拋棄前死亡,其已繼承之遺產,再由死亡者之繼承人更為繼承。
【祝念祖】評論
題目:甲死亡時有遺族配偶乙,子女丙及丁,丙之子女戊依選項B的意旨,應是甲死亡時,丙尚存在,丙還來不及辦理繼承時死亡。此時,戊的繼承屬【再轉繼承】的問題。再轉繼承: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未為繼承之承認或拋棄前死亡,其已繼承之遺產,再由死亡者之繼承人更為繼承。
【iiiiiiiiiimmm】評論
我也覺得 (C)選項是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既然無效,當然無撤銷問題,所以為何(C)選項不行
【Extreme】評論
撤銷=>法律行為成立且生效,才有資格用這個詞。所以當初未年成人丁單獨拋棄繼承的時候,契約是有效而且還成立喔!民法第78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單獨行為"無效"。呵呵....我只能說,丁要想拋棄繼承,一定要是法代人才能幫他辦,他自己辦,不好意思都是無效喔。這樣各位有了解了嗎?
【古月】評論
(D)民法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1175 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參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2652號民事判例,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而言,此觀同條第2項及同法第1175條之規定甚為明顯,若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則不能認為有效。也就是說子女依法可以拋棄繼承,但可以拋棄繼承的時間是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也就是說當父母還在世時,預先簽的拋棄繼承是無效的。參考自:https://www.orientallawpro.com/knowledge/index2.php?id=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