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Ju Lin】評論
第 426-2 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Hunter Chen】評論
B答案的丙是否就地上權需要重新請求甲登記地上權,還是依所有權移轉而直接移轉地上權呢?
【Eva Wang】評論
第422條之1(地上權登記之請求)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425條之1(土地所有人與房屋所有人之租賃關係)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第426條之2(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優先購買權)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
【Kao】評論
補充一下沒人貼到426-1條 (B)承租基地之人蓋好房子之後,移轉房屋權給丙,原基地租賃契約於丙仍然在
【丸子】評論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