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甲與乙締結將甲所有A屋出售予乙之買賣契約後,A屋於甲依約交付予乙前因火災燒毀致不能給付。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如A屋之燒毀係可歸責於甲之事由所致,乙僅須支付二分之一之價金
(B)如A屋之燒毀係可歸責於乙之事由所致,甲僅得請求支付二分之一之價金
(C)如A屋之燒毀係可歸責於甲之事由所致,乙得解除契約
(D)如A屋之燒毀係可歸責於第三人丙之事由所致,乙仍須支付二分之一之價金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6708
統計:A(13),B(28),C(2027),D(2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申論題、何謂不要物契約、定金vs違約金

用户評論

WinMax Lin Wi】評論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第 256 條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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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第一章第三節第四款契約第256條因給付不能之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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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A屋之燒毀係可歸責於甲之事由所致,乙僅須支付二分之一之價金 第 226 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B)如A屋之燒毀係可歸責於乙之事由所致,甲僅得請求支付二分之一之價金 第 256 條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C)如A屋之燒毀係可歸責於甲之事由所致,乙得解除契約第 226 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