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甲有A地一筆,設定地上權於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若乙積欠地租達一年之總額時,甲得不經催告終止地上權
(B)乙原則上不得將地上權讓與第三人丙,但地上權之期限逾二十年者,不在此限
(C)因不可抗力而妨礙A地之使用時,乙不得請求甲減少地租
(D)地上權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50255
統計:A(32),B(77),C(383),D(49),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B:乙原則上【不得將地上權讓與第三人丙】,但地上權之期限逾二十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38條Ⅰ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 者,不在此限。Ⅱ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Ⅲ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第833-1條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 ,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 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D:地上權【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民法第841條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C. 第 837 條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地上權係持續不間斷,且交付地上權人使用收益,自交付日起,風險利益均歸地上權人,而不可抗力不過一短暫時間而已,當然不可要求減少租金。但土地價值之升降,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租金,係與社會經濟景氣趨勢相關,且經過期間相對較長,准許當事人聲請增減租金,其權利義務相等。

【用戶】祝念祖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B:乙原則上【不得將地上權讓與第三人丙】,但地上權之期限逾二十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38條Ⅰ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 者,不在此限。Ⅱ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Ⅲ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看完整詳解

【用戶】祝念祖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D:地上權【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民法第841條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C. 第 837 條        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地上權係持續不間斷,且交付地上權人使用收益,自交付日起,風險利益均歸地上權人,而不可抗力不過一短暫時間而已,當然不可要求減少租金。但土地價值之升降,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租金,係與社會經濟景氣趨勢相關,且經過期間相對較長,准許當事人聲請增減租金,其權利義務相等。

【用戶】祝念祖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D:地上權【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民法第841條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用戶】fuji7463_108初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書泉 新白話六法 民法物權 p126第837條 (地上權租金繳納義務)地上權人,縱因不可抗力,妨礙其土地之使用,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地上權存續期間一般較長,雖一時不可抗力(如颱風,地震因素 ),妨礙土地的使用,但他日仍可以回復,不許地上權人請求免除地租或減少租金,以保護土地所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