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gull Like】評論
第 七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第二十三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設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
【Angela Yang】評論
奇怪,那我們學校(國小)有60班,為什麼只有校護一人呢?
【AdzukiPan】評論
《學校衛生法》●第7條(節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A);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B)。專科以上學校得比照前項規定置護理人員。...●第23-1條(節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D);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