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劍鶯】評論
第 1 條教育部為加強國民教育階段中途輟學學生(以下簡稱中輟生)之通報,輔導中輟生復學,並協助其順利完成國民教育,特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皮諾丘】評論
已修法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原名稱: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第 1 條本辦法依強迫入學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