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曾婉臻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除依法予以獎勵外,其辦理下列事項,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A)一、增設系、所、學程、科、組、班。(C)二、招生之系、所、學程、科、組、班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B)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四、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但以學校具有完善之助學機制者為限。(D)五、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及第六項規定:「第二項評鑑之項目、基準、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第三項各款之不受限制範圍、辦理方式、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用戶】曾婉臻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除依法予以獎勵外,其辦理下列事項,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A)一、增設系、所、學程、科、組、班。(C)二、招生之系、所、學程、科、組、班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B)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四、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但以學校具有完善之助學機制者為限。(D)五、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及第六項規定:「第二項評鑑之項目、基準、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第三項各款之不受限制範圍、辦理方式、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用戶】曾婉臻
【年級】小四上
【評論內容】除依法予以獎勵外,其辦理下列事項,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A)一、增設系、所、學程、科、組、班。(C)二、招生之系、所、學程、科、組、班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B)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四、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但以學校具有完善之助學機制者為限。(D)五、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及第六項規定:「第二項評鑑之項目、基準、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第三項各款之不受限制範圍、辦理方式、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
【用戶】皮諾丘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私立學校法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A) 增設分校及分部→X第 57 條 第三項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除依法予以獎勵外,其辦理下列事項,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一、增設系、所、學程、科、組、班。(A)二、招生之系、所、學程、科、組、班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C)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B)四、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但以學校具有完善之助學機制者為限。五、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