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ita Tsai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第 36 條各級學校校長均採任期制,其任期應依相關法規規定。前項校長卸任後,持有教師證書者,得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依下列規定回任教師: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逕行回任原校教師。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依各級各類學校法律之規定辦理。
【用戶】教行.圖資双榜首*重戰高考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依據教師法新法 第14條 答案增列(A)為(A)(B)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新法已刪除)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
【用戶】國教逆轉勝*再戰文行高考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依據教師法新法 第14條 答案增列(A)為(A)(B)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新法已刪除)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
【用戶】皮諾丘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A) 校長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X教師法第 19 條 第四項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第六項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