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教師之解聘,下列何者不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審議?
(A)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B)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C)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
(D)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44628
統計:A(9),B(11),C(312),D(92),E(0)

用户評論

【用戶】我行,我能,我一定成功。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法條有修,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審議的只有12~14條所以答案是不是應該為CD=======================================================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用戶】bali8022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如樓上所說,此法條有修過個人認為題目可改成:49 教師之解聘,下列何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審議?答案:(B)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最新法條如下教師法 :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用戶】教行.圖資双榜首*重戰高考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教師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14 條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故答案為(C)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不須經教評會審議,而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用戶】我行,我能,我一定成功。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法條有修,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審議的只有12~14條所以答案是不是應該為CD=======================================================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用戶】bali8022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如樓上所說,此法條有修過個人認為題目可改成:49 教師之解聘,下列何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審議?答案:(B)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最新法條如下教師法 :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用戶】國教逆轉勝*再戰文行高考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教師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14 條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故答案為(C)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不須經教評會審議,而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用戶】bali8022

【年級】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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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加油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教師法 (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14 條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故答案為(C)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不須經教評會審議,而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用戶】皮諾丘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教師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A) 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要經過教評會審議教師法→舊法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04 日第 14 條 第一項、第二項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九、教學不力或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