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提起行政訴訟前,一定要先提訴願嗎?依照目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訴願前置主義」。但如果法律有規定免經訴願程序,就例外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例如對於經聽證程序後作成的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如果提起「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則無庸先經訴願程序。
【Fighting】評論
。如果提起「確認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則無庸先經訴願程序。這樣樓上不是應該是C嗎??
【Daria】評論
回樓上~~(C)一般給付訴訟 (D)確認訴訟 確實『無庸先經訴願程序』
【黃鈺文】評論
原來 ~ 謝謝Daria~
【Andy】評論
行政程序法109條
【Shrila】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第 109 條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