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依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之規定,以下何種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未在本標準中規範?
(A)加氣站
(B)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C)電動遊樂
(D)殯葬設施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39863
統計:A(42),B(12),C(237),D(113),E(0)

用户評論

【用戶】LI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幼兒園及其分班與下列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一、加氣站: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三、殯葬設施: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前 已依建築法取得 F3 使用類組(幼稚園或托兒所)之建造執照或使用n 執照者,不在此限。除前項規定外,幼兒園及其分班與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亦應符合其他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規定。

【用戶】108年老師丟係挖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遊樂場的規定在兒少法距離兩百公尺

【用戶】LI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幼兒園及其分班與下列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一、加氣站: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三、殯葬設施: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前 已依建築法取得 F3 使用類組(幼稚園或托兒所)之建造執照或使用n 執照者,不在此限。除前項規定外,幼兒園及其分班與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亦應符合其他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規定。

【用戶】108年老師丟係挖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遊樂場的規定在兒少法距離兩百公尺

【用戶】LI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幼兒園及其分班與下列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一、加氣站: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三、殯葬設施: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前 已依建築法取得 F3 使用類組(幼稚園或托兒所)之建造執照或使用n 執照者,不在此限。除前項規定外,幼兒園及其分班與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亦應符合其他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規定。

【用戶】108年老師丟係挖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遊樂場的規定在兒少法距離兩百公尺

【用戶】LI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幼兒園及其分班與下列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一、加氣站: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三、殯葬設施: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前 已依建築法取得 F3 使用類組(幼稚園或托兒所)之建造執照或使用n 執照者,不在此限。除前項規定外,幼兒園及其分班與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亦應符合其他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規定。

【用戶】108年老師丟係挖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遊樂場的規定在兒少法距離兩百公尺

【用戶】LI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幼兒園及其分班與下列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一、加氣站: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三、殯葬設施: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前 已依建築法取得 F3 使用類組(幼稚園或托兒所)之建造執照或使用n 執照者,不在此限。除前項規定外,幼兒園及其分班與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亦應符合其他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規定。

【用戶】108年老師丟係挖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遊樂場的規定在兒少法距離兩百公尺

【用戶】邱仔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5 條幼兒園及其分班與下列特殊設施或...

【用戶】邱仔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5 條幼兒園及其分班與下列特殊設施或...

【用戶】LI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幼兒園及其分班與下列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一、加氣站: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三、殯葬設施: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前 已依建築法取得 F3 使用類組(幼稚園或托兒所)之建造執照或使用n 執照者,不在此限。除前項規定外,幼兒園及其分班與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亦應符合其他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規定。

【用戶】108年老師丟係挖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遊樂場的規定在兒少法距離兩百公尺

【用戶】皮諾丘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第 5 條 第一項幼兒園及其分班與下列特殊設施或場所之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一、加氣站(A):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B):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三、殯葬設施(D):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但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前已依建築法取得F3使用類組(幼稚園或托兒所)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者,不在此限。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第 9 條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兒童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