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的財產來源不實說明罪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幾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即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3666
統計:A(728),B(3904),C(49),D(495),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特種考、自己代理,雙方代理,複代理、故意犯恐嚇得利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用户評論

Artemis Heish】評論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derek801204】評論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的財產來源不實說明罪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即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

snoopy75smb】評論

(A)2年(X)(B)3年(O)(C)4年(X)(D)5年(X)貪污治罪條例 第 6-1 條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一、第四條至前條之罪。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

Heish YU Chen】評論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 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 顯不相當時,得.....看完整詳解

YU】評論

補充

ben】評論

通常這種題目選3年有5成的機會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