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羅育芯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第二條(國家賠償責任)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用戶】詹名益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賠償義務機關在兩種情況下才有求償權1.公務員或受委託之團體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2.訴願法第三條當中有應負責之人訴願2-3: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訴願3-5: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訴願4-2: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用戶】詹名益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賠償義務機關在兩種情況下才有求償權1.公務員或受委託之團體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2.訴願法第三條當中有應負責之人訴願2-3: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訴願3-5: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訴願4-2: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用戶】may ko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回12F 賠償義務機關在兩種情況下才有求償權1.公務員或受委託之團體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2.訴願法第三條當中有應負責之人說錯了應該是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這題是討論國賠法,跟訴願法沒有關係吧(如果有說錯,再請更正謝謝)出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