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評論
行政訴訟法 第229條(適用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信念,很重要,要有長期忍受】評論
◎ 交通裁決事件:係指不服裁決所(監理所)作成之裁決,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之事件。◎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係指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40萬元以下,或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依法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之事件。◎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係指交通裁決事件及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以外之公法上爭議,依法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之事件
【lia417】評論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
【加強信念】評論
補充@@@. 各級行政法院審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