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筱紫】評論
針對懲處中的免職處分,受處分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者,得提起行政訴訟,至於其他懲處,則依申訴(服務機關),再申訴(保訓會)為之
【信念,很重要,要有長期忍受】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損害權益之復審)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mitale723】評論
若是免職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25條提出復審、甚至提出行政訴訟;但若只是記大過、記過、申誡(甚至是考績打丙等),依據現行制度僅能申訴、再申訴,同法77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最多就只能再申訴,無法提出行政爭訟)
【sweet70906】評論
筆記一下:「司法懲戒處分」之救濟程序:「審議」(公懲會)、「再審議」(公懲會)
【茜茜茜】評論
1.不服原機關之處分→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如對復審決定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2.不服原機關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3.不服懲戒法院之懲戒→持法定原因向懲戒法院提起再審
【國英加油】評論
本題免職本來就是行政處分所以不影響答案,但請注意因為釋憲785的關係,有些要申訴再申訴的程序可以提復審!
【茜茜】評論
1.不服原機關之處分→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如對復審決定不服,得提起行政訴訟2.不服原機關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3.不服懲戒法院之懲戒→持法定原因向懲戒法院提起再審
【快放棄了QAQ】評論
本題免職本來就是行政處分所以不影響答案,但請注意因為釋憲785的關係,有些要申訴再申訴的程序可以提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