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有關不當得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
(C)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D)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5291
統計:A(2090),B(477),C(349),D(86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錯誤

用户評論

【用戶】踮起腳尖勾夢想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182條善意跟惡意有什麼可以舉例的嗎

【用戶】Cho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知情跟不知情的差別 你知道你不該拿 還拿 跟你以為這是你應得的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X;應返還其利益。惡意者才有損害賠償責任)(B)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O)(C)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O)(D)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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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182條善意跟惡意有什麼可以舉例的嗎

【用戶】C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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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知情跟不知情的差別 你知道你不該拿 還拿 跟你以為這是你應得的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X;應返還其利益。惡意者才有損害賠償責任)(B)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O)(C)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O)(D)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O)

【用戶】使命必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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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182條善意跟惡意有什麼可以舉例的嗎

【用戶】C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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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知情跟不知情的差別 你知道你不該拿 還拿 跟你以為這是你應得的

【用戶】snoopy75s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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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X;應返還其利益。惡意者才有損害賠償責任)(B)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O)(C)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O)(D)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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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知情跟不知情的差別 你知道你不該拿 還拿 跟你以為這是你應得的

【用戶】V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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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A)。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第 180 條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B)。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 在此限。第 181 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C)第 182 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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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V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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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A)。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第 180 條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B)。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 在此限。第 181 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C)第 182 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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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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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應返還其利益(不.....看完整詳解

【用戶】V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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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A)。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第 180 條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B)。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 在此限。第 181 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C)第 182 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D)...

【用戶】有朝,游成上榜的形狀(11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181+§182 :不 知 無 法 律 上 之 原 因 (善意)→利益不存在→免還物or價金or利息or損害賠償金知無法律上之原因  or  其後知之(惡意)→利益仍存在→應還物+利息+損害賠償金知無法律上之原因  or  其後知之(惡意)→利益不存在→應還價金+利息+損害賠償金參考自: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4%B8%8D%E7%95%B6%E5%BE%97%E5%88%A9/%E5%85%AC%E8%81%B7%E8%80%83%E8%A9%A6/8b811dbd-2a12-4611-b749-59edc96b84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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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重整一下A、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善意)→      利益不存在→免還物 或 價金 或 利息 或 損害賠償金      利益存在→應還物B、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惡意)→     利益仍存在→應還物+利息+損害賠償金     利益不存在→應還價金+利息+損害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