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公務員以私法行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第三人權利時,應由誰負擔何種損害賠償責任?
(A)由國家依國家賠償法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B)由國家依國家賠償法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後,向公務員求償
(C)由行為之公務員與國家連帶負擔民法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D)由行為之公務員負擔民法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60715
統計:A(336),B(1306),C(2668),D(81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意思表示之生效、自己代理,雙方代理,複代理、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用户評論

【用戶】Mango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1.公法上職務行為,致加害被害人時,依國賠法2.公務員職務外行為或職務上私法行為侵害人民時,依一般侵權行為

【用戶】【占卜】模擬Morni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公務員以私法行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第三人權利時,應由誰負擔何種損害賠償責任? (C)由行為之公務員與國家連帶負擔民法上之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執行之職務係私法上之行為者,若因而侵害他人之權利時,例如公務員代表公法人與他人訂立買賣契約,竟將該他人提供擔保之股票擅自出賣之情形,公法人係立於準私法人地位,公務員則因執行私法上職務,其行為構成侵權行為,公務員及公法人均應依民法第28條規定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C)。

【用戶】安從惟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整理上方:1.「公法」執行職務→國家賠償法A.公務員沒有故意or重大過失 -- 僅由國家負擔B.公務員  有  故意or重大過失 -- 由國家負擔後,可向公務員求償2.私法→民法此題又是因為是執行職務+私法,所以國家+公務員一起賠償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由國家依國家賠償法負擔損害賠償責任(X;國賠須是公法上職務行為)(B)由國家依國家賠償法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後,向公務員求償(X;國賠須是公法上職務行為)(C)由行為之公務員與國家連帶負擔民法上之損害賠償責任(O)(D)由行為之公務員負擔民法上之損害賠償責任(X;與職務無關,才由公務員單獨負責)民法 第 28 條 (職務+私法)

【用戶】Mango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1.公法上職務行為,致加害被害人時,依國賠法2.公務員職務外行為或職務.....

【用戶】孤燈人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民28

【用戶】Love Lou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C)舉例:公務員代表公法人與他人訂定買賣契約,竟將他人提供擔保之股票擅自出賣,則公法人與該公務員依民法§28負連帶賠償責任

【用戶】想上岸的珊米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以私法行為執行職務 補充案例:發文單位:法務部發文字號:法律字第 10303501340 號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要  旨: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第 14 點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政府機關依據該要點向農民收購公糧稻穀係以私法手段實現行政上任務之「行政私法行為」,農戶有無溢繳公糧稻穀或得否扣抵,為訂約後所生私法事項,涉及私法上請求權,雙方若有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尚不得以行政處分就爭議事項為決定,命相對人服從

【用戶】Mango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1.公法上職務行為,致加害被害人時,依國賠法2.公務員職務外行為或職務.....看完整詳解

【用戶】^_^高考努力不懈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公務員以私法行為執行職務 補充案例:發文單位:法務部發文字號:法律字第 10303501340 號發文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要  旨:收購公糧稻穀作業要點第 14 點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政府機關依據該要點向農民收購公糧稻穀係以私法手段實現行政上任務之「行政私法行為」,農戶有無溢繳公糧稻穀或得否扣抵,為訂約後所生私法事項,涉及私法上請求權,雙方若有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尚不得以行政處分就爭議事項為決定,命相對人服從

【用戶】ghj4122351276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最佳解有誤吧?1.公法上職務行為,致加害被害人時,依國賠法2.公務員職務外行為或職務上私法行為侵害人民時,依一般侵權行為侵權行為為民法,因此,類推民法188民法188的侵權責任是指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職務外行為怎麼會跟國家有關?公務員職務外行為之侵權責任,依照民法184,負損害賠償責任。也就是(D) 由公務員自己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

【用戶】howard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依據民法第186條前項之規定: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是以行為公務員並不因此因為國賠法的關係而不會遭到被害人的索賠,又被害人可於國賠訴訟階段將行為公務員追加為共同被告,與該公務員之服務機關負連帶賠償責任,此乃學說所稱之不真正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