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0 經營畫廊的某甲同意將某幅名畫以三萬元賣予某乙,並約定一週後交畫取款,三日後,甲又將該畫以十萬元賣予某丙,當場銀貨兩訖。關於此案例,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得交付丙十萬元後,向丙請
【評論內容】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評論主題】10 經營畫廊的某甲同意將某幅名畫以三萬元賣予某乙,並約定一週後交畫取款,三日後,甲又將該畫以十萬元賣予某丙,當場銀貨兩訖。關於此案例,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得交付丙十萬元後,向丙請
【評論內容】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評論主題】10 經營畫廊的某甲同意將某幅名畫以三萬元賣予某乙,並約定一週後交畫取款,三日後,甲又將該畫以十萬元賣予某丙,當場銀貨兩訖。關於此案例,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得交付丙十萬元後,向丙請
【評論內容】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評論主題】10 經營畫廊的某甲同意將某幅名畫以三萬元賣予某乙,並約定一週後交畫取款,三日後,甲又將該畫以十萬元賣予某丙,當場銀貨兩訖。關於此案例,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得交付丙十萬元後,向丙請
【評論內容】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評論主題】10 經營畫廊的某甲同意將某幅名畫以三萬元賣予某乙,並約定一週後交畫取款,三日後,甲又將該畫以十萬元賣予某丙,當場銀貨兩訖。關於此案例,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得交付丙十萬元後,向丙請
【評論內容】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評論主題】10 經營畫廊的某甲同意將某幅名畫以三萬元賣予某乙,並約定一週後交畫取款,三日後,甲又將該畫以十萬元賣予某丙,當場銀貨兩訖。關於此案例,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得交付丙十萬元後,向丙請
【評論內容】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評論主題】10 經營畫廊的某甲同意將某幅名畫以三萬元賣予某乙,並約定一週後交畫取款,三日後,甲又將該畫以十萬元賣予某丙,當場銀貨兩訖。關於此案例,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得交付丙十萬元後,向丙請
【評論內容】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評論主題】4 下列選項中的文句,何者沒有語病?(A)外婆從小一直把我扶養長大(B)我們一致考慮決定幫他慶生(C)既然是這麼久以前的事,我就不再追究(D)他如果不能記取教訓,過往一定會再犯相同的錯誤
【評論內容】
A外婆從小,改為從小為外婆扶養長大
B為贅詞
D 過往是以往的意思,應該改為將來、未來
故選C
【評論主題】42 甲未得乙之同意,將乙寄放於甲處之手機出售於知情之丙,並移轉手機所有權給丙,試問此等行為之效力如何?(A)買賣契約及移轉手機所有權之行為皆為有效 (B)買賣契約有效,移轉手機所有權之行為效力未定(
【評論內容】
第 118 條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甲沒有經過乙的同意就將手機給他人,雖然成立,但需經過原來的權利人,也就是乙同意才有效
【評論主題】48 下列選項所使用的期望及目的語,何者不恰當?(A)教育部體育署行文教育部/請查照 (B)經濟部水利署行文經濟部/請核備 (C)財政部行文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希照辦 (D)內政部警政署行文內政部消防署
【評論內容】
下對上應為請鑒核
【評論主題】「問題,是所有創意的起點。一般都說需求是創造之母,可是汽車大王亨利.福特曾說:『去問消費者,你需要什麼?他們會說,我要一輛更好的馬車,因為他們不知道會有汽車。』人不一定知道自己的需求,他如果知道,創意
【評論內容】
本題的關鍵句:
解決問題像爬階梯,每解決一個問題,就爬上一層階梯。每上一個階梯會讓你看得更廣、更遠,看出新的問題。
【評論主題】19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比例原則之內涵?(A)行政行為應有法律之依據 (B)行政行為應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 (C)若有多種行政行為均同樣能達成行政目的,行政機關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評論內容】
A為第四條依法行政原則範圍
【評論主題】4 若 M(法律構成要件)則有 S(法律效果)。故非 M 則非 S。此係運用下列何種方法? (A)文義解釋 (B)體系解釋 (C)類推適用 (D)反對(面)解釋
【評論內容】
民法第12條
年滿二十歲M者即為成年人S
二十歲=法定要件,成年人=法律效果
不知道這樣說對不對
【評論主題】3 民國99年行政院組織法修正通過升格或新增的部包括: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科技部、以及:(A)能源部(B)環境資源部(C)海洋部(D)商務部
【評論內容】
第 三 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評論主題】35 甲將自己所有的 A 屋出租給乙,供乙辦公使用。依民法規定,關於甲乙間租賃契約,若未就轉租為特別約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乙非經甲承諾,不得將 A 屋全部轉租於他人(B)乙將 A 屋一部分轉
【評論內容】
443 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是契約不是租約
【評論主題】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監察院之地位與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監察院仍為中央民意機構,享有憲法本文規定之調查權(B)監察院仍為中央民意機構,但憲法本文規定之監察院調查權已移由立法院行使(C
【評論內容】
釋字325:
監察院於民國81年修憲後,已不為一民主國家之國會機關
原屬於監察院職權中之彈劾、糾舉、糾正權及為行使此等職權
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
憲法增修條文亦未修改,此項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
【評論主題】5 甲為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賠償義務機關因此對人民賠償。依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可否對甲求償?(A)不可,因為國家賠償法只確立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責任,並未規定甲因此而對賠償義務機關負
【評論內容】
賠償義務機關在兩種情況下才有求償權
1.公務員或受委託之團體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2.訴願法第三條當中有應負責之人
訴願2-3: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訴願3-5: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
關對之有求償權。
訴願4-2: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24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各級民意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實體規定(B)有關外交行為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C)行政行為如有正當理由得為差別待遇(D)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僅須
【評論內容】C為第六條的反面解釋,亦即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評論主題】19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比例原則之內涵?(A)行政行為應有法律之依據 (B)行政行為應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 (C)若有多種行政行為均同樣能達成行政目的,行政機關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評論內容】
A為第四條依法行政原則範圍
【評論主題】35 甲將自己所有的 A 屋出租給乙,供乙辦公使用。依民法規定,關於甲乙間租賃契約,若未就轉租為特別約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乙非經甲承諾,不得將 A 屋全部轉租於他人(B)乙將 A 屋一部分轉
【評論內容】
443 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是契約不是租約
【評論主題】19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比例原則之內涵?(A)行政行為應有法律之依據 (B)行政行為應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 (C)若有多種行政行為均同樣能達成行政目的,行政機關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評論內容】
A為第四條依法行政原則範圍
【評論主題】3 民國99年行政院組織法修正通過升格或新增的部包括: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科技部、以及:(A)能源部(B)環境資源部(C)海洋部(D)商務部
【評論內容】
第 三 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評論主題】5 甲為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賠償義務機關因此對人民賠償。依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可否對甲求償?(A)不可,因為國家賠償法只確立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責任,並未規定甲因此而對賠償義務機關負
【評論內容】
賠償義務機關在兩種情況下才有求償權
1.公務員或受委託之團體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2.訴願法第三條當中有應負責之人
訴願2-3: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訴願3-5: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
關對之有求償權。
訴願4-2: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24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各級民意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實體規定(B)有關外交行為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C)行政行為如有正當理由得為差別待遇(D)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僅須
【評論內容】C為第六條的反面解釋,亦即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評論主題】35 甲將自己所有的 A 屋出租給乙,供乙辦公使用。依民法規定,關於甲乙間租賃契約,若未就轉租為特別約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乙非經甲承諾,不得將 A 屋全部轉租於他人(B)乙將 A 屋一部分轉
【評論內容】
443 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是契約不是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