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詹名益】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2 甲未得乙之同意,將乙寄放於甲處之手機出售於知情之丙,並移轉手機所有權給丙,試問此等行為之效力如何?(A)買賣契約及移轉手機所有權之行為皆為有效 (B)買賣契約有效,移轉手機所有權之行為效力未定(

【評論內容】

第 118 條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甲沒有經過乙的同意就將手機給他人,雖然成立,但需經過原來的權利人,也就是乙同意才有效

【評論主題】50 內政部行文考試院,所使用的稱謂語,正確的是:(A)貴院 (B)大院 (C)鈞院 (D)臺院

【評論內容】

不相隸屬且層級高的機關稱為「大...

【評論主題】「問題,是所有創意的起點。一般都說需求是創造之母,可是汽車大王亨利.福特曾說:『去問消費者,你需要什麼?他們會說,我要一輛更好的馬車,因為他們不知道會有汽車。』人不一定知道自己的需求,他如果知道,創意

【評論內容】

本題的關鍵句:

解決問題像爬階梯,每解決一個問題,就爬上一層階梯。每上一個階梯會讓你看得更廣、更遠,看出新的問題。

【評論主題】4 若 M(法律構成要件)則有 S(法律效果)。故非 M 則非 S。此係運用下列何種方法? (A)文義解釋 (B)體系解釋 (C)類推適用 (D)反對(面)解釋

【評論內容】

民法第12條

年滿二十歲M者即為成年人S

二十歲=法定要件,成年人=法律效果

不知道這樣說對不對

【評論主題】3 民國99年行政院組織法修正通過升格或新增的部包括: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科技部、以及:(A)能源部(B)環境資源部(C)海洋部(D)商務部

【評論內容】

第 三 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評論主題】35 甲將自己所有的 A 屋出租給乙,供乙辦公使用。依民法規定,關於甲乙間租賃契約,若未就轉租為特別約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乙非經甲承諾,不得將 A 屋全部轉租於他人(B)乙將 A 屋一部分轉

【評論內容】

443 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是契約不是租約

【評論主題】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監察院之地位與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監察院仍為中央民意機構,享有憲法本文規定之調查權(B)監察院仍為中央民意機構,但憲法本文規定之監察院調查權已移由立法院行使(C

【評論內容】

釋字325:

監察院於民國81年修憲後,已不為一民主國家之國會機關

原屬於監察院職權中之彈劾、糾舉、糾正權及為行使此等職權

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

憲法增修條文亦未修改,此項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

【評論主題】5 甲為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賠償義務機關因此對人民賠償。依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可否對甲求償?(A)不可,因為國家賠償法只確立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責任,並未規定甲因此而對賠償義務機關負

【評論內容】

賠償義務機關在兩種情況下才有求償權

1.公務員或受委託之團體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2.訴願法第三條當中有應負責之人

訴願2-3: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訴願3-5: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

關對之有求償權。

訴願4-2: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35 甲將自己所有的 A 屋出租給乙,供乙辦公使用。依民法規定,關於甲乙間租賃契約,若未就轉租為特別約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乙非經甲承諾,不得將 A 屋全部轉租於他人(B)乙將 A 屋一部分轉

【評論內容】

443 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是契約不是租約

【評論主題】3 民國99年行政院組織法修正通過升格或新增的部包括:勞動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科技部、以及:(A)能源部(B)環境資源部(C)海洋部(D)商務部

【評論內容】

第 三 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評論主題】5 甲為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賠償義務機關因此對人民賠償。依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可否對甲求償?(A)不可,因為國家賠償法只確立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責任,並未規定甲因此而對賠償義務機關負

【評論內容】

賠償義務機關在兩種情況下才有求償權

1.公務員或受委託之團體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2.訴願法第三條當中有應負責之人

訴願2-3: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訴願3-5: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

關對之有求償權。

訴願4-2: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評論主題】35 甲將自己所有的 A 屋出租給乙,供乙辦公使用。依民法規定,關於甲乙間租賃契約,若未就轉租為特別約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乙非經甲承諾,不得將 A 屋全部轉租於他人(B)乙將 A 屋一部分轉

【評論內容】

443 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是契約不是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