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經營畫廊的某甲同意將某幅名畫以三萬元賣予某乙,並約定一週後交畫取款,三日後,甲又將該畫以十萬元賣予某丙,當場銀貨兩訖。關於此案例,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交付丙十萬元後,向丙請求返還該畫
(B)甲將該畫交付於丙後,即屬丙所有,甲、乙均不得向其主張任何權利
(C)甲得以乙已購買在先為由,解除與丙之買賣契約,並向丙主張退畫還款
(D)甲得以該畫已先賣予乙為由,主張與丙之買賣契約無效,要求丙退畫還款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4918
統計:A(171),B(4418),C(375),D(14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律的學派

用户評論

【用戶】Alice W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乙可對曱主張債物不履行損害賠償

【用戶】akumo2001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善意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不法將其佔有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產時系出於善意,即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財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的制度。依照《物權法》第 106 條規定,善意取得構成要件是:(1)處分財產的出讓人須是無處分權人;(2)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出於善意;(3)以合理的價格轉讓;(4)轉移佔有的財產須是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和不動產;(5)轉讓的不動產已經登記動產已經交付。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受讓人即時取得受讓財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歸於消滅,並不得向善意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用戶】homyeh(我已上榜大家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動產以交付為原則..其他就屬於契約損害賠償問題了

【用戶】信念,很重要,要有長期忍受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不動產所有權以法律行為移轉,以當事人必須完成登記為要件。動產所有權以法律行為移轉,以當事人必須交付他方占有動產為要件

【用戶】Alice W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乙可對曱主張債.....看完整詳解

【用戶】詹名益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用戶】萬晉宏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依題意所指,丙為善意第三人,丙並沒有犯錯什麼,因此甲乙皆不得向丙主張任何權利

【用戶】Jeff.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B的「向其」應該是向丙,乙的確不能向丙請求,而因已交付,甲也不可

【用戶】Jeff.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B的「向其」應該是向丙,乙的確不能向丙請求,而因已交付,甲也不可

【用戶】萬晉宏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依題意所指,丙為善意第三人,丙並沒有犯錯什麼,因此甲乙皆不得向丙主張任何權利

【用戶】詹名益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用戶】Jeff.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B的「向其」應該是向丙,乙的確不能向丙請求,而因已交付,甲也不可

【用戶】詹名益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用戶】萬晉宏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依題意所指,丙為善意第三人,丙並沒有犯錯什麼,因此甲乙皆不得向丙主張任何權利

【用戶】Jeff.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B的「向其」應該是向丙,乙的確不能向丙請求,而因已交付,甲也不可

【用戶】詹名益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用戶】萬晉宏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依題意所指,丙為善意第三人,丙並沒有犯錯什麼,因此甲乙皆不得向丙主張任何權利

【用戶】Jeff.Lee

【年級】大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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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詹名益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用戶】萬晉宏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依題意所指,丙為善意第三人,丙並沒有犯錯什麼,因此甲乙皆不得向丙主張任何權利

【用戶】Jeff.Lee

【年級】大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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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詹名益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用戶】萬晉宏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依題意所指,丙為善意第三人,丙並沒有犯錯什麼,因此甲乙皆不得向丙主張任何權利

【用戶】Alice Wu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乙可對曱主張債.....看完整詳解

【用戶】Jeff.Lee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B的「向其」應該是向丙,乙的確不能向丙請求,而因已交付,甲也不可

【用戶】詹名益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用戶】萬晉宏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依題意所指,丙為善意第三人,丙並沒有犯錯什麼,因此甲乙皆不得向丙主張任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