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ice Wu】評論
乙可對曱主張債物不履行損害賠償
【akumo2001】評論
善意取得是指無處分權人不法將其佔有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產時系出於善意,即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財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的制度。依照《物權法》第 106 條規定,善意取得構成要件是:(1)處分財產的出讓人須是無處分權人;(2)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出於善意;(3)以合理的價格轉讓;(4)轉移佔有的財產須是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和不動產;(5)轉讓的不動產已經登記動產已經交付。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受讓人即時取得受讓財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對該財產的所有權歸於消滅,並不得向善意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homyeh(我已上榜大家】評論
動產以交付為原則..其他就屬於契約損害賠償問題了
【信念,很重要,要有長期忍受】評論
不動產所有權以法律行為移轉,以當事人必須完成登記為要件。動產所有權以法律行為移轉,以當事人必須交付他方占有動產為要件
【詹名益】評論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萬晉宏】評論
依題意所指,丙為善意第三人,丙並沒有犯錯什麼,因此甲乙皆不得向丙主張任何權利
【Jeff.Lee】評論
B的「向其」應該是向丙,乙的確不能向丙請求,而因已交付,甲也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