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1年(X)(B)2年(O)(C)3年(X)(D)5年(X)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一剩刂(2筆畫,知2年),剩禾(5筆畫,法定財産關係消滅時起5年)民法 第 1030-1 條
【用戶】Y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公布第 1030-1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第 1030-1 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