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名 稱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法規類別憲法 第 7 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mo】評論
補充正副總統的彈劾1.立法委員1/2提議 2/3決議2.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3.司法院憲法法庭裁決
【snoopy75smb】評論
監委任期一監臣(6筆畫,6年)
【安從惟】評論
監察院1.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2.二十九人,任期 六年3.糾正行政院及其各部會彈劾公務人員、司法院人員、考試院人員不能彈劾X總統 副總統→立法院提出,交由憲法法庭裁決X立法委員→罷免 整理上方,有錯請指教~~
【我會上榜!】評論
補充正副總統的彈劾1.立法委員1/2提議 2/3決議2.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3.司法院憲法法庭裁決
【這次一定上榜】評論
補充正副總統的彈劾1.立法委員1/2提議 2/3決議2.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3.司法院憲法法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