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o-Yuan Liu】評論
台灣法律只有規定法務部長簽署死刑執行令後應於三天內執行死刑
【願得一心人】評論
法務部長簽署死刑執行令後應於三天內執行死刑。
【Pony】評論
參考鄭捷案,就是前法務部長退任前簽署了死刑執行令
【蘿莉萌】評論
台灣法律只有規定法務部長簽署.....
【阿貓貓】評論
法務部長對於罪證確鑿定讞的案件簽署槍決令之後就能執行,但我好奇的是為什麼至今能堆積30幾人,該簽的執行令,可以無限期擱置,難道沒有行政期限嗎? 消極沒有瀆職問題嗎? 這算是法規漏洞嗎? 難道沒有相關法律約束法務部長不得刻意擱置案件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