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茱蓉】評論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程序除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外,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三條 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之。其人數不得少於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 。 第四條 大法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為被聲請政黨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 二、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被聲請政黨代表人八親等內之 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曾為被聲請政黨之代表人者。 四、曾參與被聲請政黨違憲解散有關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
【家穎】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5: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CYH】評論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01301 號令修 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95 條;並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原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新名稱:憲法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