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依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有關政黨違憲解散事項,係由下列何者審理?
(A)由臺灣高等法院專屬管轄
(B)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之憲法法庭審理
(C)由行政院政黨審議委員會審理
(D)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之政黨審議庭審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03194
統計:A(24),B(3704),C(38),D(335),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憲法制定權源、憲法本文、憲法增修條文 - 基本國策

用户評論

【用戶】楊茱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程序除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外,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三條    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之。其人數不得少於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  。  第四條    大法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為被聲請政黨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  二、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被聲請政黨代表人八親等內之    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曾為被聲請政黨之代表人者。  四、曾參與被聲請政黨違憲解散有關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

【用戶】家穎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5: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用戶】楊茱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程序除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外,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三條    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之。其人數不得少於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  。  第四條    大法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為被聲請政黨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  二、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被聲請政黨代表人八親等內之    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曾為被聲請政黨之代表人者。  四、曾參與被聲請政黨違憲解散有關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

【用戶】家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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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5: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用戶】楊茱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憲法法庭審理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其程序除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外,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三條    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之。其人數不得少於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  。  第四條    大法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為被聲請政黨代表人之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  二、大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被聲請政黨代表人八親等內之    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曾為被聲請政黨之代表人者。  四、曾參與被聲請政黨違憲解散有關之民事、刑事及行政訴...

【用戶】家穎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5: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用戶】楊茱蓉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19 條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散之。.....

【用戶】家穎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5: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用戶】CYH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01301  號令修 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95 條;並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原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新名稱:憲法訴訟法)

【用戶】家穎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憲法增修條文5: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用戶】CYH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01301  號令修 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95 條;並自公布後三年施行 (原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新名稱:憲法訴訟法)